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民终2223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2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1)宁0181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二、上诉人杨伏华、杨伏荣、宁夏友谊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李玉婵偿还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90072.88元,本息共计190072.88元;三、驳回李玉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1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伏华、杨伏荣、宁夏友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01元,由上诉人杨伏华、杨伏荣、宁夏友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