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双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27********6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802民初2873号 |
案号 |
(2021)内0802执恢9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双喜、李春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范丽萍借款410000元,并(其中借款150000元从2015年12月20日起;借款260000元从2015年12月28日起均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王双喜、李春燕负担3875元,退还原告范丽萍3875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王双喜、李春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