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2********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03民初5390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19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信用卡透支资金200532.71元(含透支本金197640.71元,手续费2892元),透支利息1524.54元,违约金1699.17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197640.71元为基数,按合约及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利息、违约金计收年利率之和超过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对被告邓丽丽提供抵押的路虎牌小轿车(车牌号:贵a7f86c)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就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1元,公告费260元,全部由被告邓丽丽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预缴,被告邓丽丽在履行本判决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