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53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04民初4947号 |
案号 |
(2021)辽0804执2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国跃、张继秀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截止2020年5月27日借款本金的79989.67元,利息、罚息37084.98元,本息合计117074.65元;及自2020年5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79989.67元为基数的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二、被告牟恩利、姜明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5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截止2020年5月27日借款本金的79979.71元,利息、罚息37082.53元,本息合计117062.24元;及自2020年5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79979.71元为基数的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三、被告周国跃、张继秀、牟恩利、姜明娥、尹永德、于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499元,由被告周国跃、张继秀、牟恩利、姜明娥、尹永德、于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