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华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5********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521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4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支付信用卡借款本金39364.93元及其利息(其中,至2020年3月5日透支利息为4149.57元,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未还款额即39364.93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和违约金1951.92元;二、被告韦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900元;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韦华元追偿;五、若被告韦华元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有权对被告韦华元所有的车辆牌照号为贵erg863的车辆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和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被告韦华元、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937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