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卫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1********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8刑初31号 |
案号 |
(2021)晋1028执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海滨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2035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江卫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川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四、追缴被告人王海滨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