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桂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1********0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91民初247号 |
案号 |
(2021)苏0391执1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桂勇一次性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96025.93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6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23.83元为基数;自2020年7至2021年1月的每月3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均以4405.79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64561.57元为本金。以上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桂勇一次性赔偿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9三、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李桂勇名下的苏cnh999汽车(车架号为le40g4kb7jl232185、发动机号为27492011008699)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34元、减半收取3017元,由被告负担30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