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尚华璟昊模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L37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7034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1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尚华璟昊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合肥市晋利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7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无锡尚华璟昊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合肥市晋利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损失100000元;三、无锡尚华璟昊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至合肥市晋利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取回案涉成套650型熔喷布生产线;四、张建华对无锡尚华璟昊模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5元(此款已由合肥市晋利昌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尚华璟昊模塑有限公司、张建华负担(合肥市晋利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65元由无锡尚华璟昊模塑有限公司、张建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尚华璟昊模塑有限公司、张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8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合肥市晋利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4MA1PCUL37J |
登记机关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南丰工业园B区新锦路1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