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安市恒兴船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523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72民初73号、(2021)闽民初334号 |
案号 |
(2021)闽72执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智人身损害赔偿款624533.5元;二、被告福安市恒兴船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下的312266.8元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64元,由原告李智负担2819元,李智申请免交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被告李武负担10045元,被告福安市恒兴船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武应负担的5984元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邓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735654523L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安市甘棠镇奎住村亭沿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