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3********7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04刑初87号 |
案号 |
(2021)湘0204执1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科的刑期自2021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二、被告人刘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剑的刑期自2021年3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三、被告人吴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超的刑期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四、被告人余子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子金的刑期自2021年3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五、被告人龙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龙宇的刑期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六、被告人何嘉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嘉伟的刑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被告人何嘉伟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30日被羁押期间折抵刑期20天。)]七、被告人唐科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50元,被告人刘剑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9.42元,被告人吴超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89.5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