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滦平县宝蓝鑫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8********781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4民初291号 |
案号 |
(2021)冀0824执2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滦平县宝蓝鑫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永江、王景林尚欠砂石料款26493.4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6493.49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被告滦平县宝蓝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香瑞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刘峥附页:一、判决书依据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当事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小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4109181781N |
登记机关 |
承德市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滦平县滦平镇安乐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