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超达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8********L4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802民初658号 |
案号 |
(2021)湘0802执恢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运超偿还原告周鼎的借款本金487.5万元及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息85.5万元,本息共计573万元,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之前偿还本金60万元;2021年5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100万元;2021年7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100万元;2021年8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50万元;2021年9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50万元;2021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50万元;2021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50万元;2021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27.5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偿还利息85.5万元。二、如果被告胡运超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胡运超必须从2021年3月1日开始,以实际所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给原告周鼎支付至实际所欠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如果被告胡运超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则原告周鼎可以从被告胡运超违约之日开始就所有债务(具体债务数额据实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担保人湖南超达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胡运超偿还原告周鼎的借款本金487.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周鼎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51784元,减半收取25892元,由被告胡运超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运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802MA4PCUL40X |
登记机关 |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华都山庄A栋A2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