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4********9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522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粤1973执11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2612766】。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同意由被告东莞市致晟金属有限公司、肖宁波向原告佛山市钢捷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350000元以了结此案;二、上述款项由被告东莞市致晟金属有限公司、肖宁波分期支付:(一)2021年6月至10月,每月支付12000元,每月款项于当月28日前付清;(二)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每月支付25000元,每月款项于当月28日前付清;(三)2022年10月支付15000元,该款项于当月28日付清;三、若被告东莞市致晟金属有限公司、肖宁波有任何一期款项未足额或逾期支付,原告佛山市钢捷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按年利率16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利息,原告佛山市钢捷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东莞市致晟金属有限公司、肖宁波向原告佛山市钢捷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不再就本案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4087元,原告佛山市钢捷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致晟金属有限公司、肖宁波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