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希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0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1民初1698号 |
案号 |
(2021)苏1111执1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24494804.71元,利息988543.8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17日,此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合计25483348.53元。二、被告江苏华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54692元。三、如被告江苏华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苏华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对江苏华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对江苏龙泰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06629875000784837999、06629790000784827385)。四、被告江苏盛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金华、刘嵘、王彬彬、朱希瑶对被告江苏华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苏盛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金华、刘嵘、王彬彬、朱希瑶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华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6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673元,由被告江苏华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江苏盛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金华、刘嵘、王彬彬、朱希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