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费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9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2民初1909号
案号
(2021)皖0102执4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费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鹏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解除原告张鹏于被告费强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借条);三、被告费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鹏利息合计4655.34元(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止为3057.53元;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止为1597.81元);四、被告费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鹏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9.38%的标准计算利息至9款清之日止);五、被告费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鹏律师费10000元;六、驳回原告张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0元,保全费1440元,合计5410元,由原告张鹏负担410元,被告费强负担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费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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