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1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9民初1085号 |
案号 |
(2021)赣1003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江西城河山庄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6,560元。二、江西城河山庄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倍支付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垫付款816,560元的使用利息和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止,如市场报价利率5倍超过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三、何细文对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抵押保证责任,即江西城河山庄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6,560元及垫付资金利息和违约金,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何细文抵押的东土国用【2013】第a249号土地(赣[2018]东乡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72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何细文、何凯琳、何志勇、何接文、乐龙娥对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3.52元,减半收取6276.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76.76元,由被告江西城河山庄实业有限公司、何细文、何凯琳、何志勇、何接文、乐龙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