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莫慕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900********0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民终6648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13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3616275】。(2020)粤1972民初1485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莫慕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攸县云鹏建筑协作劳务服务队(经营者刘云)支付工程款3257302.22元;二、限被告莫慕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攸县云鹏建筑协作劳务服务队(经营者刘云)支付利息(以329556.12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31日起;以2018740.82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9日起;以258677.63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29日起;以423151.47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0日期;以873176.18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行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攸县云鹏建筑协作劳务服务队(经营者刘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4.7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莫慕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9民终664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48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48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48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莫慕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攸县云鹏建筑协作劳务服务队(经营者刘云)支付利息(利息计付方式详见附表)。四、驳回攸县云鹏建筑协作劳务服务队(经营者刘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6734.77元、保全费5000元(攸县云鹏建筑协作劳务服务队已预交),全部由莫慕杰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15547元(莫慕杰已预交),由莫慕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