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瑞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01********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802执恢861号 |
案号 |
(2021)内0802执恢1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瑞杰、芦建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喜莲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从2014年4月23日起,400000元从2014年6月23日起均按月息1.5分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邓瑞杰、芦建敏负担5400元,退还原告刘喜莲5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