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3********4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11民初10522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94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止2020年2月20日信用卡欠款本金296359.38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3元,由被告程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4-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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