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玉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402********0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407执103号
案号
(2021)黑0407执恢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玉柱以其工资款向原告李杨偿还借款260,000.00元整(于2020年3月份起每月按被告刘玉柱工资款的80%偿付上述借款直至还清时止)。二、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李杨承担1300元,被告刘玉柱承担1300元,此款原告李杨已预付,被告刘玉柱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李杨。三、财产保全费1820元,原告李杨承担910元,被告刘玉柱承担910元,此款原告李杨已预付,被告刘玉柱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李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1-19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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