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玉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402********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407执103号 |
案号 |
(2021)黑0407执恢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玉柱以其工资款向原告李杨偿还借款260,000.00元整(于2020年3月份起每月按被告刘玉柱工资款的80%偿付上述借款直至还清时止)。二、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李杨承担1300元,被告刘玉柱承担1300元,此款原告李杨已预付,被告刘玉柱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李杨。三、财产保全费1820元,原告李杨承担910元,被告刘玉柱承担910元,此款原告李杨已预付,被告刘玉柱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李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