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403********0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403民初1441号 |
案号 |
(2022)黑0403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位于鹤岗市工农区54委中侨实业有限公司安居住宅楼105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qz1006813,建筑面积73.62平方米)归原告杨建辉所有,该房屋过户费用由被告姜春华承担;二、位于鹤岗市工农区54委中侨实业有限公司安居住宅楼105室房屋2020年3月30日前的取暖费及滞纳金由被告姜春华承担;三、原告杨建辉于被告姜春华缴纳取暖费及滞纳金完毕之日起三日给付剩余购房款14259元;四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被告姜春华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