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亓华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7********0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5民初517号 |
案号 |
(2021)晋1025执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亓华栋、巩华静、古县华海天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申小常200万元借款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二、被告亓华栋、巩华静、山西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申小常700万元借款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三、被告亓华栋、巩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申小常316.2675万元借款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四、被告古县华海天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小常借款50万元;五、被告巩华静、山西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小常借款25万元;六、被告山西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小常借款4.6万元;七、驳回原告申小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0元,由原告申小常负担11565元;被告亓华栋、巩华静、古县华海天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5007元;被告亓华栋、巩华静、山西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524元;被告亓华栋、巩华静共同负担23731元;被告古县华海天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单独负担3752元;被告巩华静、山西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76元;被告山西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单独负担3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