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改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01********1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临民初字第2416号
案号
(2021)内0802执恢10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永刚、张改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石惠借款6万元,并从2012年11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已付1万元在实际履行中核减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刘永刚、张改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时间
2021-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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