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昌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7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2816号 |
案号 |
(2019)苏1111执恢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8255704.8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237500元;三、被告江苏恒昌镜业有限公司、杨玉茹、陈金彪、丹阳市浩源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恒昌镜业有限公司、杨玉茹、陈金彪、丹阳市浩源车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252元,由被告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江苏恒昌镜业有限公司、杨玉茹、陈金彪、丹阳市浩源车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被告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江苏恒昌镜业有限公司、杨玉茹、陈金彪、丹阳市浩源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菊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5537833599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界牌镇界中村富民西路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