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党兴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21********1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302民初5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党芬、党兴龙、严兴伟、杜志明、祁菊山、赵继和、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3488600元、代偿款利息355575.15元,以上合计3844175.15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1日起至代偿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点六计算。二、被告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抵押物振动筛szz1500x3000一台、浮选机jjf-8一台、摆式给料机600x900一台、颚式破碎机pe600x900一台、锅炉除法器100zgb-45一台、硫酸罐矿槽fs-8型60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偿还上述债务。诉讼费38161元,减半收取19080.5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党芬、党兴龙、严兴伟、杜志明、祁菊山、赵继和、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