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卓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9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302民初1700号 |
案号 |
(2021)湘1302执恢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罗云所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二、限被告罗云、卓玲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1916666.65元,利息、罚息合计183828.65(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7日,2016年3月8日至清偿之日罚息按年利率15.36%另行计算);三、由被告罗云、卓玲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8000元;四、如被告罗云、卓玲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有权就被告陈荣、罗秋菊所提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67元由四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