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志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79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12民初3474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恢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道永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润驰石化有限公司货款2623386.35元及违约金250500元,合计2873886.35元;二、被告南京道永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润驰石化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以2623386.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23386.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岳阳长源石化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道永化工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岳阳长源石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南京道永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55元,由被告南京道永化工有限公司、岳阳长源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该院预交相5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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