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11********1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811民初901号
案号
(2021)辽0811执4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口市万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70万元及截止到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1133175.49元,同时被告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7%上浮30%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罚息。4二、被告营口锐信实业有限公司、张玉书、杨霞对被告营口市万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付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30元,减半收取2631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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