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24********43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04民再21号 |
案号 |
(2021)辽0804执3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7)辽080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梅善涛、洪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审原告李淑英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审被告梅善涛、洪岩负担;鉴定费70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