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孝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921********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9民终86号
案号
(2021)黑0902执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新兴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孝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营口金舫(集团)节能环保工贸有限公司损失168198.0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营口金舫(集团)节能环保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李都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716.00元,由李孝民负担4144.00元,营口金舫(集团)节能环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572.00元;反诉费3399.00元,由李孝民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16.00元,由李孝民负担4144.00元,营口金舫公司负担257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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