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孝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9民终86号 |
案号 |
(2021)黑0902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新兴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孝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营口金舫(集团)节能环保工贸有限公司损失168198.0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营口金舫(集团)节能环保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李都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716.00元,由李孝民负担4144.00元,营口金舫(集团)节能环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572.00元;反诉费3399.00元,由李孝民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16.00元,由李孝民负担4144.00元,营口金舫公司负担257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