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兴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621********2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602民初2784号
案号
(2021)晋0602执10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兴山、白晓芳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截止2020年10月28日的借款本金101286.68元及利息、罚息39123.08元,合计140409.76元,于2021年1月28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1年3月28日前付清剩余款项,如逾期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之后的利息、罚息直至付清止;二、被告魏继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被告魏兴山、白晓芳、魏继德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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