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623********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602民初2519号 |
案号 |
(2021)晋0602执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翠玲、被告张海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38万元、借期内利息183326.6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从2020年2月4日起以本金43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7%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山西通达九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账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账号:048500010400057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行号:10316908500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35元,由被告张海峰、被告梁翠玲共同负担,被告山西通达九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