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于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126********0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2民初189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18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被告崔寅良将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21万元赠与被告李于巧的行为无效。二、被告李于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汤冬琴款项合计21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被告崔寅良、李于巧各负担1112.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至以下账户:户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5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1883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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