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5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81民初2132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2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明强、官瑞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借款本金22583.17元,支付利息及罚息2256.22元,本息合计24839.39元;并以下剩借款本金22583.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俞廷、张秀茹、王存飞、俞秀燕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俞廷、张秀茹、王存飞、俞秀燕承担保证责任后即享有对被告郭明强、官瑞玲的追偿权。被告郭明强、官瑞玲、俞廷、张秀茹、王存飞、俞秀燕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元,由被告郭明强、官瑞玲、俞廷、张秀茹、王存飞、俞秀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