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永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2********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405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405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立英、徐永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文霞借款8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85,000.00元本金计算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00元,减半收取计:962.50元,由被告张立英、徐永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