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少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6********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424号 |
案号 |
(2021)赣0491执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少强、王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保险理赔金128,902.56元;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保险理赔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被告张少强、王卫强负担1,437.7元,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2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