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28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2民初4718号
案号
(2021)苏0302执22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张敦超、邢燕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5748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为2497.27元,此后利息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以《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被告张敦超、邢燕如有其他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直接还款情形,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张敦超、邢燕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苏(2016)徐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48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书登记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在1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张敦超、邢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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