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3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2民初6314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6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童乃云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10000元;二、被告余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童乃云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24942.06元;三、驳回原告童乃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7元,由原告童乃云负担103元,被告余洋负担7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5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