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1********2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405民初2010号
案号
(2021)桂0405执12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鹏应支付原告欧爵淼劳务费人民币138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被告胡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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