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2********4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9民初89号 |
案号 |
(2021)甘09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武进富、殷小燕偿还原告张玉春借款本金700万元及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以700万元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42万元(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12万元(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10万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8万元(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6万元(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4万元(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于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2万元(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被告武进富、殷小燕如未能在上述任何一期还款期限内偿还原告张玉春当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张玉春则不受分期偿还期限及数额的限制,有权就被告武进富、殷小燕尚未偿还的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61780元减半收取3089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0500元,总计46390元,由被告武进富、殷小燕承担,并在第一期借款本息付款期限内支付给原告张玉春;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