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04民初3794号 |
案号 |
(2021)苏0804执19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永勤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8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费4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永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75元,由5被告张从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原告张永勤缴纳上诉费账号:6232636100136671644;被告张从波缴纳上诉费账号:6232636100136671651;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