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郦菊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32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02民初926号
案号
(2021)苏1102执20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志祥、郦菊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梦溪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9284.39元、期内利息3570.87元、罚息17173.96元,合计60029.22元(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此后逾期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仲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志祥、郦菊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747元,由被告蔡志祥、郦菊琴、王仲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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