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5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02民初1549号
案号
(2021)苏1102执2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4517.90元及利息(含复利)、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按照《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止,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的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并给付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透支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按照《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2328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9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887元,被告李岚负担31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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