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0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12民初1342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巧林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6二、被告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巧林律师费35000元;三、被告陈菊兰、谢建民、谢斌对上述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各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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