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平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321********1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民二初字第471号
案号
(2021)甘0302执恢5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平书、李吉福、永昌县元泰种植专业合作社、赵文彬、永昌县康隆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甘肃田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李金海、郭琴连带偿还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538535.83元、律师代理费22156元、利息30634元(3258元+27376元)及自2015年8月1日起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未偿还的代偿款为本金、每日万分之六点七的标准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4元,减半收取4932元,由原告承担99元,被告承担483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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