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尚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9********5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1民初239号
案号
(2021)苏1111执1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尚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祥明借款本金5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曹尚昆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1-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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