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佳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2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民终999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1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咸宁鑫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769588.16元及违约金(其中以49750.83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0日起算,以25284.3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起算,以24468.7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起算,以25284.38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0日起算,以25284.3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0日起算,以24468.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算,以25284.3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0日起算,以23653.05元自2016年12月20日起算,以4546109.2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算。以上均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夏向阳、陈佳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咸宁鑫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陈佳强所有的白云石公司的股权80%(出质股权数额为452.064万元)(出质登记编号为(咸安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6]第1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咸宁鑫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徐田芳、王丽红所有的房屋(位于咸安区浮山大道9号、面积为909.68m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咸宁房权证咸安字第1000695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徐田芳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9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9956元,由咸宁鑫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夏向阳、陈佳强、徐田芳负担。反诉费22478元由徐田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