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敏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17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02民初5144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恢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戴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截止2019年8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1354.01元,消费手续费134.43元,利息509.32元,违约金348.12元(2019年8月14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标准支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被告戴敏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