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小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3********06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1698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国永、田小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本金70863.82元,及截至2021年8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6171.03元;二、被告于国永、田小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自2021年8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70863.8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于国永、田小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如果被告于国永、田小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被告于国永、田小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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