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海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405********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兴安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405执恢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秦海彬赔偿原告崔井斌医疗费和二次手术费共计24185.46元、伙食补助费6350元、误工费38965.16元、鉴定费1260元,总计70760.62元,扣除被告秦海彬垫付的3021元,余款67739.6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734元,被告秦海彬负担交纳1493.48元被告常有君负担交纳120.51元,原告崔井斌负担交纳120.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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